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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xx等人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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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根,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唐三平,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曾因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6月被平江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柳X,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0********,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葛藤坪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1日由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根、唐三平、柳X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根、唐三平、柳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金根先后在平江县开发区红星动漫城附近铺面内和海天宾馆地下室内,以打鱼游戏机充积分(比例1:100)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开设十几天,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被告人黄金根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金根伙同唐三平、柳X先后在平江县开发区三阳村唐三平家地下室内和平江县三阳乡长冲村艾交东家开设赌场,以打鱼游戏机充积分(比例1:100)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开设赌场二十余天,被告人黄金根从中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唐三平和柳X分别从中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柳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邱和平、廖群、钟鹏辉、黄海军、苏天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根、唐三平和柳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金根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唐三平、柳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被告人唐三平、柳X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根2010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根、唐三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柳X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可对被告人柳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根、唐三平、柳X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金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三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柳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金根的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被告人唐三平的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琰审判员:杨正彪审判员:周阳平

书记员:艾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