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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杭西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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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吕后旺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