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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西刑初字第00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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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05年12月因赌博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6年2月因赌博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王某甲下落不明,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6月14日中止原因消失,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甲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对非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承芙

书记员:钱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