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加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南,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绍艺,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易福松,法制办主任,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黄长和,农民。第三人黄长顺,农民。第三人黄继红,农民。
原告王加科不服被告资源县人民政府撤销颁证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被告颁发给原告及第三人的林权证中,双方对林权证其中的402号、403号、404号、405号宗地存在争议,对争议地应进行调处或按权属争议处理,故原告撤回起诉,符合股议5县资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加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涛审判员:唐纯光人民陪审员:潘泽勇
代书记员:侯进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