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方维,男,1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资源县xx,住资源县××宿舍楼××楼。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8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同月14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蒋富文,男,1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资源县资源镇××号。系被告人唐方维侄子。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方维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蒋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方维及其辩护人蒋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害人肖本达的陈述,2、证人肖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方维的供述,4、县、乡有关部门关于危房改造的文件,肖本达的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危房改造协议、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表、补助款领款表,戈洞坪村“两委”成员分工表,资源县农村合作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方维作为资源县梅溪乡戈洞坪村村委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戈洞坪村肖本达的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方维在办案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方维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农村危房改造户肖本达没有过错,其应得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不能因为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取消,应当继续发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方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11000元由办案单位发还肖本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周平
书记员:侯进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