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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春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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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春敬,男。委托代理人张冕冕,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常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书全,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以案件出现新情况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敬撤回起诉。诉讼费1590元,由原告张春敬减半负担795元。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徐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