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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石劲杰与贾公社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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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劲洁。被告贾公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劲洁与被告贾公社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劲洁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劲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劲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劲洁承担。

审判员:常文艳

书记员:嵇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