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劲洁。被告贾公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劲洁与被告贾公社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劲洁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劲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劲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劲洁承担。
审判员:常文艳
书记员:嵇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