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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科与胡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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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科。委托代理人:金余一。被告:胡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科与被告胡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科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科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科撤回对被告胡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5元,依法减半收1387.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用2657.50元,由原告赵科负担。

审判员:王羽

书记员: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