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米信。原告:陈佳。原告:陈海添。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孝殿。被告:陈仲光。委托代理人:蒋松益。
原告俞米信、陈佳、陈海添与被告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所受损失需要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姚望代理审判员:周敬涛代理审判员:孙兵
书记员:郑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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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米信。原告:陈佳。原告:陈海添。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孝殿。被告:陈仲光。委托代理人:蒋松益。
原告俞米信、陈佳、陈海添与被告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所受损失需要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姚望代理审判员:周敬涛代理审判员:孙兵
书记员:郑小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