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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俞米信、陈佳等与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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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俞米信。原告:陈佳。原告:陈海添。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孝殿。被告:陈仲光。委托代理人:蒋松益。

原告俞米信、陈佳、陈海添与被告陈仲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所受损失需要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姚望代理审判员:周敬涛代理审判员:孙兵

书记员:郑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