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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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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