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