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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梅花与张玲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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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梅花。被执行人张玲玲。

葛梅花申请执行张玲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玲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玲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玲玲的工资收入308107元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