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梅花。被执行人张玲玲。
葛梅花申请执行张玲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玲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玲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玲玲的工资收入308107元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