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琳,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法定代表人高庆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宝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琳与被执行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坚军审判员:张正道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