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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解俊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平执字第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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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俊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法定代表人高庆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宝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俊海与被执行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解俊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坚军审判员:张正道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