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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鄢德龙、张翠苹诉吕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六初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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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鄢德龙原告张翠苹被告吕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德龙、张翠苹与被告吕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晶审判员:李爽人民陪审员:崔红霞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