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德龙原告张翠苹被告吕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德龙、张翠苹与被告吕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晶审判员:李爽人民陪审员:崔红霞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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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鄢德龙原告张翠苹被告吕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德龙、张翠苹与被告吕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晶审判员:李爽人民陪审员:崔红霞
书记员:王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