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彭礼军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庄少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礼军,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少利,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礼军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庄少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礼军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礼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礼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彭礼军负担。

审判员:胡小青

书记员:杨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