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礼军,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少利,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礼军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庄少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礼军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礼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礼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彭礼军负担。
审判员:胡小青
书记员:杨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