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纪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纪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柏与被告张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柏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纪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纪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纪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纪柏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书润
书记员:陈大为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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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纪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纪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柏与被告张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柏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纪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纪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纪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纪柏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书润
书记员: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