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6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纪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纪会,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柏与被告张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柏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纪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纪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纪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纪柏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书润

书记员: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