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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慈溪市烘箱厂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商初字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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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烘箱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枫林)。法定代表人:余建耀(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该厂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代表人:王杏裕,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琳君,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烘箱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烘箱厂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烘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烘箱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慈溪市烘箱厂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如强

代书记员:陆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