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周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春岭。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吕兰启,职务队长。被告:李文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财产保全费1740元,由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徐爱莲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陈莎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