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仲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乔卫军,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乔卫军所有的丰田霸道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雯
书记员:姜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