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 2013

黄彩霞与刘鸿、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3)江法保字第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彩霞。被申请人刘鸿。被申请人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温馨家园**。

担保人冯捷,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联山村山咀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担保人冯健,男,汉族,1996年1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五一西路******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96********。申请人黄彩霞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J×××**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冯捷、冯健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彩霞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J×××**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二、查封担保人冯捷、冯健共同所有位于房。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玉明凯审判员:王亦民审判员:韦兆开

书记员:唐上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