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锐国,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卢冠生,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杏珍,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彭文良、郭干林,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谭锐国与被执行人卢冠生、梁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冠生、梁杏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730000元;以3600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以350000元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以380000元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人执行人谭锐国;案件受理费11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1302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谭锐国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评估及拍卖时间比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黄婉君审判员:周森
书记员:陈明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