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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广枝、谭建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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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广枝,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程树林,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建宁,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谭方强,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广枝与被执行人谭建宁、谭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谭建宁、谭方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黄广枝借款本金100万元,该款被执行人分四期分别于2013年6月1日、2013年12月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12月1日前各还25万元予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黄广枝;账号:62×××11);若两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如期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向两被执行人追偿借款利息;若两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可立即就实际欠款本金全额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受理费8560.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3080.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3年6月1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广枝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广枝与被执行人谭建宁、谭方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陈明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