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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礼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8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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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礼森。被执行人陈国章。

申请执行人陈礼森与被执行人陈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安进红须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章名下位于南山区华侨城光桥街18栋401的房产(房产证号40××**)及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一台;又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轮候查封的房产和车辆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仕平代理审判员:李柳代理审判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