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娟。被告:柯亚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柯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亚运所有的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柯亚运所有的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慧艳
书记员: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