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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许福水与许环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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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福水,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洪海,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环环,女,成年,住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水诉被告许环环共有纠纷一案中,许福水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许环环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福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许环环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小强

书记员:孙晓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