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福水,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洪海,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环环,女,成年,住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水诉被告许环环共有纠纷一案中,许福水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许环环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福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许环环在中国银行宁国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小强
书记员:孙晓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