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林某某,男,1954年生。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生。
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林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诽谤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浉刑一初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自诉人林某某不服,以要求追究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诽谤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浉刑一初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晓峰审判员:王明强代理审判员:叶鹏
书记员:董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