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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陈×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终字第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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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男,59岁,1954年9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人陈×,男,42岁,1971年7月2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李×诉原审被告人陈×犯诽谤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9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属下落不明,故对自诉人李×的起诉,不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自诉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李×的诉讼代理人并审阅其书面代理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为:陈×已经构成诽谤罪,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并判令其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原审法院经多方查找陈×,均未能找到其本人,且在二审期间,根据李×的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本院经依法传唤,亦未能联系到陈×本人,陈×确属下落不明,对于李×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李×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的裁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志东审判员:李慧文代理审判员:刘明研

书记员:王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