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克平,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克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张克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叶鹏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书记员:熊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