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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犯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仙刑初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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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诬告陷害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诬告陷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泮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妙芳

代理书记员:吴好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