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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樊龙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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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龙龙,男,31岁,1981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富县羊泉镇太宜行政村**。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龙龙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龙龙及其辩护人李战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樊龙龙得知本市西一路中贸国际大厦的中央空调不能使用,大厦内部的公司需要安装空调,便通过朋友介绍到中贸国际大厦与该大厦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剡某柯联系,称可以给该大厦内的公司提供空调,并通过自己曾在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过的关系,联系到该公司,随后该公司派员工到中贸国际大厦联系安装空调的业务,但没有谈成,该公司员工走后,被告人樊龙龙冒用该公司员工的名义,并向剡某柯提供了其通过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关系所取得的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的介绍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美的空调报价单,从而骗取了剡某柯的信任,后该物业服务中心将樊龙龙推荐给大厦内的商户。2012年10月30日至11月16日,樊龙龙在该大厦内先后收取了大厦内被害人齐某平、徐某某、张某甲峰、张某甲、韩某、王某、杨某金、蒲某清、张某乙、王某某等十名商户的空调款共计人民币50200元,赃款全部挥霍殆尽后逃匿。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齐某平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他的单位在中贸国际大厦8楼,物业今年(2012年)通知冬天不再集体供暖,让各单位购买空调,后物业办人员带领樊龙龙来,从他办公室收取空调安装费,先后两次收取,一次是2012年10月31日,收取定金人民币200元,第二次是2012年11月1日收取人民币5100元,订购格力3P空调。当时承诺很快就装,但一直没装也没有退款。被害单位西安引领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马某娟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今年(2012年)物业通知冬天不再集体供暖,让各单位购买空调,2012年10月份,物业中心的人拿个空调报价单到她单位,他在网上查了后,发现物业的报价比较低,就给老板(徐某某)汇报,老板说可以,那就装两台1.5P的,她于2012年10月31日交给樊龙龙人民币400元定金,樊龙龙给她打了一个收条,2012年11月1日她按樊龙龙提供的信和账号给樊龙龙打了人民币4600元。这之后再也找不到樊龙龙了。被害人张某甲峰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今年(2012年)后半年,他单位所在的大楼物业通知说今冬不供暖,让各单位安装空调。2012年10月30日物业办的人带来樊龙龙,说统一安装空调,先交200元定金。2012年11月1日,樊龙龙再次在物业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他的单位收取人民币4000元现金,两次共计人民币4200元,当时承诺2012年11月15日安装,过了15号发现不对,他就找物业问情况,说是上当了所以来报案。被害单位西安颂歌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李建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成路继峰)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6、7月份,中贸国际大厦的物业中心发通知,称要业主安装空调。10月份,物业介绍给他们一个空调报价单,还领樊龙龙来他办公室让他交人民币400元定金。过了几天,即2012年11月2日,物业办的翟总(物业办保安班长翟勃)带领樊龙龙来收取空调的钱人民币7400元,共计人民币7800元,但之后迟迟装不了,后来问物业,物业说樊龙龙找不到了。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他单位所在的中贸国际大厦物业通知说今冬不供暖,让各单位安装空调,2012年10月份的一天,物业上来人给了一个报价单,让选空调以后统一安装,10月30日,物业办一个小伙带来一个叫樊龙龙的人,收了人民币200元定金,11月7日物业办的人再次带樊龙龙来收取人民币4000元,合计人民币4200元,当时承诺一周后就开始安装,可过了一周未见动静,到月底他问物业,发现被骗了。被害人杨某金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其单位所在的大楼(中贸国际大厦)以前是中央空调供暖,今年(2012年)物业上通知不集体供暖,各单位自行解决,后物业上说联系一个空调公司统一安装,2012年11月8日,来了一个物业上的保安带着樊龙龙来收取人民币5300元空调款,樊龙龙收取费用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害人韩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夏季中贸国际大厦物业通知让业主自购安装空调,到了10月份物业办的翟勃带着樊龙龙的来到其办公室,并介绍樊龙龙是安装空调的人,他们领导看过报价单后认为价格可以,就给樊龙龙交了人民币200元定金,到11月2日翟勃又带樊龙龙来,她给樊龙龙交了人民币5100元,前后合计人民币5300元,该樊说15日之内安装完毕,但却迟迟不来,到了11月底,所留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见。被害人蒲某清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10月底物业称樊龙龙是格力空调的人,并将樊龙龙介绍给他们安装空调,到了11月5日樊龙龙来其公司收取空调款人民币5300元,当时说2012年11月15日之前就会安装,但过了11月15日后樊龙龙电话一直未能打通,他们就去找物业,物业让等等,几天后大家发现上当受骗,樊龙龙已找不到。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6、7月份,中贸国际大厦的物业中心给其发通知,大厦不再集体供暖,让商户自己安装空调,并向他们推荐美的牌。到了2012年11月7日,樊龙龙直接来到他公司,称自己是装空调的,紧接着物业中心一个姓翟的小伙(翟勃)也来到他办公室,他就相信樊龙龙是物业上安排的人。他给樊龙龙交了人民币200元的定金,樊龙龙出示了一张格力空调销售保修专用票,在这种情况下,他又交了人民币2300元,樊龙龙给他开了人民币2500元的票,票号是0002952。后来他找樊龙龙,樊龙龙总是找理由推脱,最后就找不到人了,他就去找票据上署名的那个公司(陕西金鸿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吴江娃说樊龙龙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和他们没关系。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2年6、7月份,中贸国际大厦物业中心发给业主一个通知,称冬天不再集体供暖,让业主自行安装空调。到2012年11月7日,物业中心的翟勃带着樊龙龙的来到他办公室,说樊龙龙是装空调的人,谈过之后他按要求给樊龙龙人民币200元的定金,2012年11月16日翟勃又带樊龙龙来,带着一张写好的格力空调销售保修专用票,上面写的金额是人民币5300元,他就又交给樊龙龙人民币5100元。樊龙龙许诺过几天就装,但从此之后再也没见到樊龙龙。他按照发票上的电话联系格力公司,格力公司的人讲樊龙龙只从其公司拿去两张空白票据,人也找不见了。证人赵啸丰(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樊龙龙是延安人,2006年到公司任搬运工,半年后自行离开。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樊龙龙又来公司要求公司出具一个报价单,给西一路的中贸国际大厦装空调,他给樊龙龙出具报价单后派了两个人去同客户签合同,因为客户数量没有确定,就没有签成,之后樊龙龙再没来过。证人杨飞(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5日左右,樊龙龙来公司办公室说要谈一个业务需要一些公司的资料,他就给樊龙龙出了一套电脑打印的公司简介类材料。那天中午按公司领导的安排他和另外一名员工一起在樊龙龙的带领下来到西一路中贸国际大厦与客户谈安装事宜,后因数量没确定没签协议他们就回来了。证人樊如钢(陕西中贸世纪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他公司下属的中贸国际大厦的中央空调坏了,集团要求下属公司安装分体空调机,正好樊龙龙打电话让他给其找个活干,他就让樊龙龙去找中贸大厦的物业经理剡某柯,让樊龙龙参与招标,最后樊龙龙的公司竞标没有成功,在这期间他见过樊龙龙,樊龙龙对他说正在和中贸大厦的业主谈安装空调的事。直到2012年11月中旬,他到西一路中贸大厦时见到剡某柯,剡某柯对他说樊龙龙电话打不通了。2012年11月底,当时业主联系不上樊龙龙,他就让业主报案。证人剡某柯(陕西中贸国际大厦物业中心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因大厦的中央空调老化,未通过消防安检,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各业主自费安装空调。2012年10月份,一个叫樊龙龙的来到物业办,称自己是海亿的推销员,听说中贸国际大厦需要团购空调,并向他出示了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的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复印件和空调报价单,他看过后让樊龙龙先把资料留下,他们要做市场调查。后来他到国美、苏宁进行了调查比较后,樊龙龙提供的空调还是合适的,报价也低。接着他就征求业主的意见,业主同意后他给樊龙龙打电话。2012年10月下旬,他带着樊龙龙到各业主那里,与业主谈了业务的具体事宜。2012年11月初,樊龙龙到大厦收取业主的安装空调费用。到了2012年11月20日左右,陆续有业主找他询问樊龙龙装空调的事,他才知道樊龙龙收取了十家业主的空调款,共计五万多元,但空调一直没装,人也没来,他就打电话联系樊龙龙,结果该樊手机关机,人找不到。2012年11月21日,他派人到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的负责人讲四年前樊龙龙在公司干搬运工,现在不知道其行踪。证人翟勃(中贸国际大厦物业中心员工)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因大厦的中央空调老化,经同业主商量之后决定由业主自购空调安装,拆除中央空调的通知一出,来了不少人联系业务,其中就有樊龙龙,因为樊龙龙那时身着国美公司的空调安装工服,拿着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加之格力的名牌效应也好,所以业主当时也同意安装格力空调,当时物业经理剡某柯考虑到他负责收费,同业主都很熟悉,所以由他领着樊龙龙找业主具体谈,这样他同樊龙龙熟悉了,樊龙龙拿着报价单由他带着一家一户找业主,业主们认为樊龙龙的报价合适就定了下来,都把钱交给了樊龙龙。证人吴江娃(陕西金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下旬樊龙龙来到他的公司称其是薛云龙(以前系该公司安装工)的朋友,需要一批工程机。第二次樊龙龙又来了,要求开具两张格力空调销售保修专用票,并说其把票拿去先收两家钱,还说其与中贸国际大厦物业是合作关系,这样他就按樊龙龙说的开了两张票,一张面值人民币5300元,号码是0002951;另一张面值人民币2500元,号码是0002952。樊龙龙拿了这两张票后再也没来过。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7日15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一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陕西省富县羊泉镇太宜行政村235号樊龙龙家中,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引人樊龙龙抓获。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证明,十位被害人、各证人均能辨认出被告人樊龙龙是冒充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以安装空调为由,骗取中贸国际大厦十位商户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空调款的人。各被害人提交的收条、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樊龙龙共骗取十位商户空调款共计人民币50200元。中贸国际大厦物业中心提交的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介绍资料证明,2012年10月下旬,被告人樊龙龙给该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介绍资料,并通过该资料骗取中贸国际大厦物业中心负责人剡某柯的信任。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樊龙龙于2008年夏季至冬季在该公司任搬运工,后自行离开,案发时并非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樊龙龙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樊龙龙作案的地点情况。被告人樊龙龙的供述证明,他于2002年至2005年在西安华山建设工程公司干临时工,2008年至2009年在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干搬运工,2009年至2011年在国美电器干送货员,之后又在海亿下的一个网点干空调安装,至2012年5月份由于生病就自行离开。他在华山建设工程公司上班时,该公司承包了人民大厦两座楼的装修,他负责留守,此时认识了陕西中贸世纪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樊如钢(当时系人民大厦城建处处长)。2012年10月份,他给樊如钢打电话,樊如钢告知他中贸国际大厦准备安装一批空调,就推荐他去。2012年10月初,他一个人来到中贸国际大厦,按樊如钢的介绍,找到该大厦物业负责人剡某柯,告诉剡某柯,他就是樊如钢介绍的,是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还出示了一份海亿公司的简介、报价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这一次只见了个面,留下电话。过了几天,他再次到中贸国际大厦,了解到可能安装80套空调,他就想从中找差价和安装空调挣点钱,所以他就去了海亿公司,找负责人赵啸丰,赵啸丰派了两个员工和他一起来到中贸国际大厦,准备签合同,由于客户数量没有定下来,所以没签成。后来他就一个人来中贸国际大厦,大厦的商户选择品牌主要是美的和格力,而海亿公司就只做美的的品牌,所以他就联系了一家做格力的陕西金鸿泰商贸有限公司。到2012年10月底,他看此事定不下了,就告诉中贸国际大厦的物业开始收定金,一周后收全金,共计十家,约五万余元。收完后,他就把空调款赌博输了,后来就回家了。他现在没有能力退还商户的空调款。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502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龙龙所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樊龙龙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樊龙龙冒充海亿公司员工,并在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的事实,其主观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樊龙龙当庭辩称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樊龙龙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做了如实供述,但其否认自己具有诈骗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并无自愿认罪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意愿,故辩护人称被告人樊龙龙能够自愿认罪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樊龙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龙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樊龙龙未退赔之赃款继续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齐某平、徐某某、张某甲峰、张某甲、韩某、王某、杨某金、蒲某清、张某乙、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齐欣人民陪审员:温萍人民陪审员:陈妮娜

书记员:王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