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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根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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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以内部价购买到本市新城区锦绣商城门面房、单位集资房、还可以高额利息回报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万元、褚某某人民币10万元、孙某某人民币5万元、杨某某人民币10.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章某某人民币2万元、徐某某人民币1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39万元、穆某某人民币15万元、孟某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常某某人民币22.9万元、白某某人民币3万元、韩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以及侯某某人民币16万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187.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全部赃款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她与张某某是同学,2013年1月他以能从单位内部优惠购买商铺为由,诈骗她人民币7万元,后来她感觉情况异常,又联系不到张某某,于是报警。被害人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1月,张某某找到他,声称能以内部价优惠购买商铺,他交给张某某10万元后,张某某给了他一张收据。后来再也联系不到张某某,他就报警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他与张某某是老邻居,2012年3月张某某称能以优惠价购买锦绣鞋城的商铺,他信以为真,交给张某某5万元,后来张某某电话关机,人也联系不到,他就报警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自2008年12月起,张某某以他们单位内部价优惠购买锦绣鞋城的商品房为由,先后5次从他这里拿走人民币10.5万元,后来他找不到张某某,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报警。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0月中旬,张某某找到她说能帮忙买到单位内部的门面房,她相信了,便贷款给了张某某5万元。到了12月,张某某说还需要2万元就能办好手续,她就又给了2万元,共计7万元。后来却再也找不到张某某,她才知道被骗了。被害人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月,张某某跟他说能以很便宜的价格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他相信了,便给了张某某2万元现金。后来到,10月份都还没有任何消息,张某某也不停找各种理由不还钱,他才知道上当受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8月,张某某到他的店里说能帮忙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价格非常便宜,他相信了,并且分两次共计给了张某某15万元,后来却联系不上张某某,他明白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他与张某某是多年的朋友,2011年12月,张某某告诉他说能以很便宜的价格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他便相信了,先后七次给了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9万元。后来一直联系不到张某某,他便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报警。被害人穆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1年11月,张某某跟他说能花钱入股西电公司北郊分公司,因为张某某平时为人很老实,他便相信了,先后两次共计给了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来一直没有消息,他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被害人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1月,张某某找到他说能以内部价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要比市价便宜很多,因为张某某平时为人老实,他便相信了,结果被张某某骗走了10万元。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1月,张某某找到他说能以内部价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要比市价便宜很多,他便相信了,结果被张某某骗走了10万元。被害人常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他与张某某以前是同事,因其为人老实他很相信张某某。2012年10月,张某某找到他说能以很便宜的内部价格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他便分三次给了其13万元。这期间张某某又不断找理由问他要钱,他又给过99000元,共计是229000元。后来一直联系不到张某某,他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被害人白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7月,张某某找到他说能以内部价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并跟他吹嘘得很好,他便相信了,给了张某某3万元,后来却一直联系不到张某某,他发觉自己上当,于是报警。被害人韩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她与张某某是同学,张某某为人老实,所以2012年4月张某某告诉她说能以很便宜的内部价购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她便相信了,先后五次给了他共计15万元,后来却联系不到张某某,她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被害人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他与张某某是同学,因其为人老实,2007年张某某找到他说能以很便宜的内部价购买到锦绣商城的门面房,他便相信了,一直到2011年7月,他先后几次给了张某某共计16万元,后来却一直联系不到他,他发觉自己上当,于是报警。16、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投案,并供述自己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某、褚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穆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常某某、白某某、韩某某以及侯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经辨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诈骗他们钱财的人。18、锦绣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公司的在职人员中并没有张某某此人,并且从未委托任何人销售商铺。1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因长期沉迷于赌博游戏机,将家里的钱输光了,所以就想到了以买卖商铺和内部房这个办法骗钱,继续赌博试图翻本。陈某某、褚某某、孙某某等人都是他之前的同学、同事和邻居,也都很相信他,于是他就编造谎言骗取钱财,从2007年至今共计骗取了140余万元,并且用骗的钱去赌博,结果全部输光了,越陷越深,也没有能力给他们还钱,于是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自首。且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赔之赃款继续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齐欣人民陪审员:成放人民陪审员:时莲英

书记员:李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