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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何文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衢江刑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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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旺。2007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旺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琴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何文旺辩称: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到2013年2月,被告人何文旺以虚构各种借钱的名义,从郑海芽、柴庆文、徐有武等人处骗钱,用于长期租车挥霍、日常开销等。具体如下:1、2010年,被告人何文旺刑满释放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郑海芽,被告人何文旺骗郑海芽自己是做消防器材的。之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文旺虚构自己在南三街有一家矿业公司,叫郑海芽把钱放在其公司里面赚利息,这样从郑海芽处骗得人民币50000元。之后,支付给郑海芽一次1000元的利息。2、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何文旺到江山市县河二区柴庆文经营的左邻右舍店里以购买香烟赊账为由骗得六条软中华香烟。之后,被告人何文旺将该六条软中华香烟低价转卖,换得的人民币用于挥霍。该六条软中华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3、2011年6月9日,被告人何文旺虚构其要到宁波去做消防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通过郑海朝做担保许以高额利息从徐有武处骗的人民币56000元。之后,支付利息4000元。经徐有武多次催要,被告人何文旺陆陆续续归还近20000元。4、2011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文旺认识了郑小蓉。当时被告人何文旺驾驶一辆租来的车牌号为浙H×××**的本田小车,被告人何文旺骗郑小蓉这辆车是他的,并且在阳光新城还有一套房子。骗得郑小蓉的信任后,两人发展成了恋人关系。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文旺虚构其一个朋友是放高利贷的,叫郑小蓉把钱放在其朋友处吃利息,从郑小蓉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5、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何文旺虚构急需用5000元买一批消防器材为由,从郑小蓉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6、2011年10月份,被告人何文旺骗郑小蓉要到江西做生意,采用名借实骗的方式从郑小蓉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7、2011年5月份,被告人何文旺通过其朋友德海认识了华志平。同年9月7日,被告人何文旺以借钱周转的名义从华志平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8、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文旺以借钱周转的为由,从周增敏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9、2011年3、4月份,被告人何文旺去上海需要借钱为由,从网友杜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10、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何文旺为朋友紧急筹钱为由,从杜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钱。1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文旺以购买香烟为由从江山市市区翠岛蓝湾陈建芬经营的烟店里赊骗的六条黑利群香烟,转卖给徐某经营的世贸烟酒商行。该六条硬黑利群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700元。之后,经陈建芬追逼,被告人何文旺归还了人民币2500元。12、2013年2月1日左右,被告人何文旺以买电脑需要钱为由,从网友毛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13、2013年2月15日前后,被告人何文旺就虚构了其儿子看病需要20000元为由,从网友詹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钱。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文旺处扣押了人民币1900元,返还给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文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电话查询、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廖某、徐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詹某、毛某、杜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文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何文旺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文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文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何文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文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文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中才人民陪审员:周开才人民陪审员:王建国

书记员:单诗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