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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汤少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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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现年3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17504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岚锋

书记员:秦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