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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金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汤少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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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棉,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军屯二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棉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金棉虚构被害人孟戊丙、朱瑶瑶在“星光大道”栏目中奖,以需交个人所得税为由,在2012年7月29日、2012年10月20日让孟戊丙、朱瑶瑶往其指定的银行卡号上分别打款8100元和2200元,随后其在海南省儋州市将银行卡内现金取走。案发后,赃款已追退。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及视听资料:汤阴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王金棉取款时间和地点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汇款凭证、王金棉和被害人孟戊丙、朱瑶瑶的通话记录。2.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羁押证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收押登记表:2012年12月1日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军屯村银宇宙网吧门口,王金棉被汤阴县公安民警抓获。2012年12月2日羁押在儋州市看守所。3.被告人王金棉的户籍信息。4.被害人孟戊丙的陈述:2012年7月29日上午,我接了一个短信,说我在星光大道栏目组中奖了,我上网查信息按照提供的号码打过去,一个男的接电话说,让我交一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我先后三次给他提供的账号上打了8100元,后来我妻子说我上当了,我就报警了。5.被害人朱瑶瑶的陈述:2012年10月20日上午,我接了一个短信,说我在星光大道栏目组中奖了,要交3700元的运费和押金,后我按照星光大道的客服电话打过去,一个男的接电话说,让我先交钱并给我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户主是林良,我先后往这张卡上汇了2200元。6.证人王锡友的证言:我是王金棉的三叔,王金棉因为骗别人的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想把他骗得赃款退给公安机关。7.被告人王金棉的供述:我在百度网页上制作“星光大道中奖是真的吗”等帖子,留下客服电话,把这个电话呼叫转移到我手机上,这样受害人打电话就打到我手机上,以这种方式我先后两次骗了两个受害人共计10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1030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王金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赃款已追退,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强审判员:黄敬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书记员:秦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