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红霞
书记员:吴文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