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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敬蓉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下刑初字第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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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蓉蓉。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辛本峰。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蓉蓉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议庭,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蓉蓉及辩护人辛本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蓉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诈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敬蓉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敬蓉蓉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对被告人予以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敬蓉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敬蓉蓉继续退赔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骆燕人民陪审员:岑宪权人民陪审员:杨胜云

书记员:马海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