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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鹏与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云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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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鹏,男,汉族,1971年12月生,陕西省眉县人,无业,住宝鸡市高新区在水一方小区。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新城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温云飞,经理。被告温云飞,男,汉族,1989年10月生,陕西省陇县人,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宝鸡市高新区新城国际广场。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云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鹏负担。

审判员:王海莉

书记员:齐振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