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鹏,男,汉族,1971年12月生,陕西省眉县人,无业,住宝鸡市高新区在水一方小区。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新城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温云飞,经理。被告温云飞,男,汉族,1989年10月生,陕西省陇县人,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宝鸡市高新区新城国际广场。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宝鸡市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云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鹏负担。
审判员:王海莉
书记员:齐振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