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拓展涂料厂。负责人:冯光荣。委托代理人:周来平。被告: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强。
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嘉善拓展涂料厂与被告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拓展涂料厂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认为:原告嘉善拓展涂料厂要求撤回对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拓展涂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沈定连
书记员:陆文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