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新委托代理人:蓝林茂。被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才委托代理人:刘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晖
代书记员:陶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