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林,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全,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林诉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林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义芳人民陪审员:唐小梅人民陪审员:萧金凤
书记员:叶小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