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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东虎与席权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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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东虎。被告席权维。

本院在审理李东虎与席权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虎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东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东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李东虎负担。

审判员:李继东

书记员:席广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