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飞明。被告:杭州精瑞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恺。
原告王飞明为与被告杭州精瑞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13年3月18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王飞明直至当日下午2时45分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金林
代书记员:夏叶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