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炼
代书记员: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