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同乐村三组,现住贵德县。被告:贾某,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贾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袁志冰
书记员:达哇桑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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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同乐村三组,现住贵德县。被告:贾某,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贾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袁志冰
书记员:达哇桑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