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法定代表人刘均湖,大队长。被执行人原新明,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莱州行执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以(2012)莱州行执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原新明与其妻王肖丽共有的银行存款并查封其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至申请执行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2)莱州行执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原新明与其妻王肖丽共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亚伟
书记员:李永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