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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温彩云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3)卢法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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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田孝刚,局长。被执行人温彩云,女,50岁。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温彩云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卢城管行处罚字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温彩云应拆除所建房屋,并缴纳罚款203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卢城管行处罚字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斗

书记员:武张龙

引用法律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