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法定代表人:丁学善,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陶旺洪,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塘南镇。被申请执行人:张保花,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塘南镇。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陶旺洪、张保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南昌县塘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塘南镇)计生征决[2012]第03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生效,于2012年8月3日立案。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8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陶旺洪、张保花送达了(2012)南行他执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陶旺洪、张保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南行他执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陈绍群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徐莉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