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田孝刚,局长。被执行人马条门,男,57岁。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马条门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卢城管行处罚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马条门应拆除所建房屋,并缴纳罚款226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卢城管行处罚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斗
书记员:武张龙
引用法律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