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陈某某,男,194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起诉人陈某某之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某某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陈某某诉称: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事实不清,滥用职权行政确认融政土(1997)130号征用批文有效并在2011年执行,把土地划拨给自然人陈其华(福清市丽的美油墨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对原告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所认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否定的实际影响。起诉人对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依其保护申请于2013年8月9日所作的融国土资信(2013)136号《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作出榕国土资复决(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融国土资信(2013)136号《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现起诉人陈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融国土资信(2013)136号《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判令福清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融国土资信(2013)136号《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按照信访程序对起诉人陈某某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该行为并未对起诉人所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等权利进行处分,即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该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斌华审判员:余乃惠代理审判员:陈丽萍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