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侨城路秋月街****。法定代表人黄志成,经理。原告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之** 负责人黄志成。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兆强,局长。
原告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变更本案被告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所在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苏扬代理审判员:黎锦明代理审判员:黄剑
书记员:戴怡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